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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单不知道什么是货代提单,那该怎么办?
【案例背景】
申请人A公司在开证行I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附加条款如下:
Freight forward bill of lading are not acceptable even if the bill of lading is issued or signed by freight forward as carrier or as agent for another named carrier.
开证行如何识别提单为信用证要求的提单?
【作者观点】
开证行不能识别提单是否相符,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ISBP745 E4规定:
如果信用证规定“货代提单不可接受(Freight Forward's Bills
of lading are not acceptable )”,或“运输行分提单不可接受(House Bills of Lading are not acceptable )”或类似措辞,除非信用证对提单如何出具和签署做出明确要求,否则该规定对提单的名称、格式、内容或签署没有任何意义。若无此要求,该规定将不予理会,所提交的提单须按照UCP600 第20条的要求予以审核。
ISBP745 预先考虑事项 V款规定:
申请人承担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中所有模糊不清导致的风险。除非申请人明确作出相反指示,开证行可采取必要或适当的方式补充或细化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以便信用证或其任何修改可使用。开证行应确保其开立的任何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没有模糊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
【案例分析】
运输单据根据出具人的不同可分为:无船承运人提单和有船承运人提单。在法律未确立无船承运人概念之前,无船承运人提单通常由货代出具,所以,俗称“货代提单”。相应地,在法律确立无船承运人概念之后,按理只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无船承运人提单”,不存在所谓的“货代提单”。有船承运人提单,俗称“船东提单”。
两种提单最大区别在于出具人资信不同。在中国法下,货代/无船承运人,资信以保证金管理,最低可以仅为人民币80万元,资信相对较低。而船东/有船承运人资信起码是一条船的价值。由于二者资信差异,在承运业务上的经营作风、市场声誉不同,对于客户风险也不同。客户更愿意选择船东/承运人提单。
但实务中货代以专业的揽货、存储、包装、报关、租船、费用优惠等优势,常常吸引一些经济实力弱的贸易公司委托其办理运输。加之惯例认可货代以无船承运人身份签署提单,所以实务中,货代以无船承运人身份签署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大行其道。
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要求货代提单不可接受,同时限定了货代不能以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身份出具或签署提单,实际上是限定了仅提交船东以承运人身份直接出具或者签署的提单。
但是,审单人如何从表面识别出所提交的提单为货代提单,还是船东提单。如不借助外部信息查询是很难做到的。
我们认为,这种条款属于开证模糊条款,给审单人员带来困惑,风险应由申请人承担。
信用证明确要求提交提单,限定提单出具或签署的船公司名称;
若客户坚持不修改此条款,应提示银行无法识别提单是否为货代提单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