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做外贸的朋友都知道,外贸环节中涉及到汇票、发票、装箱单、提单、各类原产地证、保单……制作好这一大叠重要的单据,可是信用证操作中最关键的工作。
而信用证,就是一项“单据业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也就是说:就算你的货再完美,但如果单据有瑕疵,收汇也可能会面临风险。所以,能否缮制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是顺利收汇的前提哦。
下面我们把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几个典型案例拿出来,解析一下何谓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及单内一致:
案例1:一份孟加拉信用证,该信用证46A的第4条规定:F.O.B value and
Freight charges must be shown separately in the commercial invoice. (FOB价格和运费需分别显示在发票上)
分析:没有经验的制单员看到这个条款,很容易就入“坑”了,想当然的在发票上标明FOB价格和运费,而不知道此处还应出具一份文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受益人证明,以证明自己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上述任务或证明自己已按信用证的要求办事。
基于信用证交单的完整性要求,制单员需要对信用证项下所涉及到的单据了然于心,46A里的每一条都要出具对应的文件,而某些银行也会将需要出具的文件写在47A哦,大家一定要细心再细心,千万不要遗漏了文件,如果遗漏,就违背了“单证一致”原则,即受益人提交的所有单据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及条件相符合。
案例2:韩国信用证,46A第3条要求出具保单,“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IN DUPLICATE, ENDORSEDIN BLANK FOR 110PCT OF INVOICE VALUE, STIPULATING CLAIMS TO BE PAYABLE IN KOREA IN THE CURRENCY OF THE DRAFT COVERING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LL RISKS.”( 一式两份的有空白背书的保单, 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与汇票币种一致,赔款偿付地点在韩国,投保一切险)
审核货代出的保单,提出如下不符:
1.保单的发票号与发票及原产地证上的发票号不一致
2.保单显示2份正本,但实际只出1份保单正本
3.保单的签发日期晚于提单装运日
分析:从单据缮制的正确性出发,第一条违背了“单单一致”原则,即单据与单据之间之间必须在表面上相符,不能彼此矛盾。第2、3条则是违背了国际贸易惯例,因为在UCP600第二十八条中明确规定b. 如果保险单据表明其以多份正本出具,则所有正本均须提交。 e.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生效。
因此,该保单需做如下修改:
1. 修改保单发票号,与商业发票及原产地证保持一致;
2. 保单需要补一份正本,总共出具2份正本;
3. 修改保单签发日期,与提单装运日一致或者早于提单装运日。
案例3:烟台市***锚链有限公司,接到了一份从智利开来的即期信用证,金额为USD27, 789,一达通评估开证国家、开证行、开证人及信用证条款均正常,客户要求做买断,但在核对提单的过程中发现提单上既显示了信用证要求FREIGHT PREPAID, 又显示了FREIGHT PAYABLE ATDESTINATION。我司遂要求货代修改提单,删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分析:FREIGHT PREPAID表示运费预付,意思是运费在启运港由出口方支付,亦可表述为:FREIGHT PAID AT ORIGIN。而FREIGHT COLLECT 表示运费到付,意思是运费在目的港由进口方支付, 亦可表述为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由此可见,此违背了信用证制单的“单内一致”原则,即每张单据内部的内容应保证不相矛盾。
所以,信用证制单必须遵循“3原则”:
1.单证一致:受益人提交的所有单据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及条件相符合
2.单单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之间必须在表面上相符,不能彼此矛盾
3.单内一致:单据内部的内容应保证不相矛盾
当然,单据制作不仅需要遵守“3原则”,还必须做到“5要领”:
1.正确:此为缮制单据的前提,首先单据要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及进口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完整: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种类完整、内容完整、份数完整。
3.及时:单据制作要及时,不得延误。 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三期:即装运期、交单期及信用证有效期。
4.简明:即所制作的单据简单明了,尽量避免在单据中出现信用证未要求,或者非必要的内容。
5.整洁:单据排版及设计要清楚、干净、美观、合理,尽量不要涂鸦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