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交单地点的问题,涉及到交单时间和L/C有效期。L/C规定的到期地点实际上就是交单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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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到期地点在出口国
出口商只要在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到出口地银行即可,而不管开证行收到单据时是否已经超过有效期。
我国的出口业务中,如使用L/C支付,L/C的到期地点通常都规定在我国到期,这对我国出口商较为有利。如:“This L/C is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September 30th,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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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到期地点在进口国或第三国
如果L/C规定到期地点在进口国或第三国,则受益人必须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至进口国或第三国的有关银行。由于受益人难以掌握单据邮递的时间,因此容易造成L/C过期,开证行有权以“Late presentation”(逾期交单)为由而拒付货款。
所以,如遇L/C到期地点规定在进口国或第三国,受益人最好提出修改,要求将L/C到期地点改在出口国(受益人所在地),较为有利。若不能修改,则要充分考虑到寄单所需要的时间,以便在L/C规定的有效期内寄达开证行或指定银行。
交单地点
再来说一下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一个问题,就是信用证的交单地点。
关于交单地点(Place forpresentation),如果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此时我们须将单据运送的时间考虑在内。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
参考依据:《UCP600》第6条规定“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可在任一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其交单地点为任一银行所在地。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
案例
我国某公司向意大利出口一批货物,意大利开来的L/C中规定:“有效期:200X年4月15日于中国,最晚装船期:200X年3月31日。单据须于装运日后21天内寄达我行。“
看一下案例中的几个时间节点,一是最晚装船期3月31日,信用证的有效期是4月15日,交单期是实际装船期后的21天内要寄到开证行。
实际最终装船期是3月13日,但是由于准备单据耽搁了时间,我国公司于3月25日才将所有单据提交给议付行,开证行4月6日才收到单据。最终开证行以逾期交单为由拒付货款,理由是L/C中规定:“单据须于装运日后21天内寄达我行”,而货物于3月13日装运,3月13日距4月6日超过了21天交单。这个时间已经超过了原先规定的交单期。该企业也因此损失百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