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并非发完货后就等待收款,还需备齐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交单到银行后才能收款。交单的基本环节包括:受益人准备单据、交单给银行、不符点及换单(如有),本期小编带大家解读信用证安全收汇的关键一步——交单。
第一步:受益人准备单据
信用证项下整套单据须由受益人备齐后提交给银行,但并非所有单据都由受益人制作。根据信用证的不同要求,也可能有需要第三方出具或认证的单据。——不一定都是你亲自制作,但是都得你准备。
单据类型 | 单据名称 | 特点及注意事项 |
常见的受益人出具的单据 | 汇票、发票、箱单、重量单、装船通知、受益人证明等 | 这类单据相对较为简单,注意遵循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原则,其中汇票大部分银行会代制。 |
常见的第三方出具的单据 | 提单、保单、产地证、船证、检验证、熏蒸证明等 | 一般涉及船公司、保险公司、贸促会和检验检疫局等机构,有特定要求的格式及内容要求,内容确定后不能随便更改。即使能更改,一方面更改需要费用,另一方面会延缓交单时间,所以须特别注意。 |
常见的第三方认证的单据 | 发票和产地证 | 这类单据需要第三方机构在单据上进行认证。通常表现形式为在已出具单据上加注认证签章。对中东一些国家出口时,信用证常常要求进口国驻出口国大使馆/领事馆等对发票及产地证进行认证,因为这类加签文件办理时间比较长(一般都要1个月),正常21天交单期很难满足,所以须尽早提交申请,以免耽误交单。 |
注:第三方单据制作切记细致再细致!
【案例分析】
一份阿联酋的信用证,46A第1条规定: BENEFICIARY’S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S IN 3 COPIES, ORIGINAL SHOULD BE CERTIFIED BY THE CHINA COUNCIL FOR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DULY LEGALIZED BY UAE EMBASSY/CONSULATE。
解读:
1.单据出具人:BENEFICIARY (正常情况下,发票都由受益人出具)
2.单据名称:COMMERCIAL INVOICE(也可写为INVOICE,但不能以
PROFORMA INVOICE等其它名称代替)
3.单据份数:3份 (至少包含一份正本)
4.单据要求:由贸促会认证以及由阿联酋大使馆/领事馆加签(阿联酋的大多数信用证都会有这个条款,特别注意认证时间上若不满足信用证交单期,须通知买家修改此条款),此处要求的是正本须认证,按单据要求(至少一份正本),认证只做一份即可.
第二步:交单给银行
1、交单路径
1) 向指定银行交单
信用证41D通常会规定指定银行付款、承兑或者议付(available with XXX bank by payment /acceptance /negotiation),指定行通常是位于受益人所在地,当信用证规定指定可由任何银行兑用时,任何银行都是被指定行,受益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更为方便的银行交单。在受益人向信用证指定行交单的情况下,相符单据提交给了被指定行,即构成了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开证时为方便交单,建议让申请人指定行写为任意银行(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 payment /acceptance /negotiation)。
2) 向被指定行以外的交单行交单
受益人与被指定行没有账户关系时,受益人还可选择自己的往来银行来交单,分两种情况:
① 受益人授权交单行绕过被指定银行,直接向开证行交单,交单行需要执行信用证中的寄单指示。
② 受益人授权交单行向被指定银行交单,交单行则需要将全套单据交给被指定银行。
需要注意的是:交单行不是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时,受益人需要承担单据进入被指定行或者开证行之前被丢失的风险。
2、交单时间
1) 交单时间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信用证48场会对交单期有规定,常见是提单日后XX天,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则交单期为提单(运输单据)日后21天。但是,如果提单日+交单天数迟于信用证有效期,则交单时间以信用证有效期为准(两者取较早时间)。
2) 交单时间的顺延
当最迟交单日为非银行工作日,则交单日可顺延至指定银行开始工作的首日,被指定银行需在面函中注明。
例如:信用证要求指定行为中国任意银行,到期地点为中国,提单日为9月10号,交单期21天,按此计算交单期应为10月1号,因为十一为我国国庆长假,则最迟交单日可顺延至长假结束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3) 国外到期信用证的交单
信用证通常在31D会说明信用证到期地点,如果信用证到期地点为国外,交单日期以单据到达国外银行的时间来计算,而非交单国内银行的日期,这就需要受益人提前准备好单据,以免因为邮寄时间问题造成迟交单.
【案例分析】
信用证部分条款如下:
31D: DATE AND PLACE OF DELIVERY:170728 IN ITALY
44C: LATEST DATE OF SHIPMENT:170728
48: PERIOD FOR PRESENTATION:WITHIN 21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
解读:
常规的信用证,最迟装运日+交单期=信用证有效期。但这个案例的典型之处在于,最迟装运日和交单有效期都是7月28日,且到期地点为国外。假设我们7月28号发货,虽然不违背最迟装运日要求,但显然不可能确保单据同一天到达国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务必在最迟装运日之前提前发货,预留充分的交单时间。
三、不符点及换单
UCP600规定不符点电文须在交单之翌日起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发出,且电文内必须列明每一个不符点。那是不是只要银行提了不符点且不符点成立,我们就只能等待买家接受,让开证行扣取不符点费用呢?
答案是NO!如果是因为单据制作失误导致的不符点,我们可以在交单期限内通过重新向开证行提交更改后的单据来达到全符交单的目的,比如有些不符点是由于单据制作人员疏忽错打或漏打一些内容。但对于因实际情况未能满足信用证要求而产生的不符点,例如过三期(最迟装运期,交单期,有效期),则无法通过换单的方式来处理。
【案例分析】
信用证到期日为9月11日,受益人提交单据后于9月5日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如下:
1、发票未显示45A要求的贸易术语
2、箱单未显示信用证要求的净重
受益人收到拒付通知后按要求对这两个单据进行了更正,并按要求于9月8日重新提交到了指定银行,9月12号又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
1、产地证的发票号码与发票不一致
那么开证行第二次的拒付是否成立?
解读:
拒付不成立,开证行第一次发出拒付通知后,受益人已按要求修改单据并在到期日内重新提交,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提出的第二次拒付的内容与第一次完全不一样,根据UCP600的规定,拒付通知必须一次性发出并列明整套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因而第二次提的不符点不成立,开证行必须付款。
四、国际制裁对交单的影响
XXX公司收到一份信用证:开证行为孟加拉的ISLAMI BANK BANGLADESH LTD,起运港要求为中国任意港口,卸货港为孟加拉的吉大港。该公司在交单期内正常向信用证指定行交单,但却遭到指定行把单据退回,退单原因为:船经伊朗。
从信用证和单据本身来看,此信用证并未涉及伊朗,但经查此单货物运输船只确实经过伊朗,因伊朗被美国制裁,而美元的清算业务基本都在美国完成,所以银行无法受理交单。
须特别注意信用证开证行,开证国家,以及目的地,船只是否涉及一些国际制裁的国家或者银行,以免影响正常出单及收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