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结算方式,当买卖双方对对方信用存疑时,信用证依托高等级的银行信用,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
本文无过多理论讲解,仅分享实操过程的一些问题。
01
信用证交易到底涉及几个银行?
一般而言,信用证交易至少涉及两个银行,通俗点讲,就是为申请人服务的银行和为受益人服务的银行。为申请人服务的银行完成开证等流程,为受益人服务的银行完成议付等流程。但有时候,完成某些流程的银行并不是同一家银行,比如完成议付和通知流程的是两家不同银行的时候,就会有三个银行涉入其中;又比如涉及可转让信用证,会出现“第二受益人”,这时处于中间地位的贸易商的银行会起到传递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文件的作用。因此,有几个银行涉及是不一定的,只要充分理解信用证相关的“货物流向”、“单据流向”、“钱流向”,搞懂每一个银行的角色和分工就行。
02
BY PAYMENT(支付信用证)与BY NEGOTIATION(议付信用证)有啥区别?
相同点:
都是常见的信用证付款要求,银行收到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付款给受益人。
不同点:
BY PAYMENT是标准的即期付款;BY NEGOTIATION是议付,可以是即期,也可以是延期,需要根据具体协议条款而定。
划重点:
BY PAYMENT:意味着指定某银行做付款行,指定银行付款给受益人后,流程终止。资金单向流动,受益人收款,不会回流(银行无追索权)
BY NEGOTIATION:不需要指定某银行付款,而是由议付行“议付”,议付行先行垫款给信用证受益人,再去找开证行要钱,一旦开证行拒付,议付行有权找受益人追回此笔垫付款项。资金有可能双向流动,受益人收款,可能会因为最终开证行的不符点拒付而资金回流(银行有追索权)
03
Reimbursement by Telecommunication of L/C
信用证操作的电索汇条款是什么?
这是基于受益人可能承担的一个风险:交单后出现不符点,按信用证流程,需要和开证人逐一确认,造成收款时间拖延,甚至可能拿不到钱。若使用电索汇条款,只要议付行把单证寄出给开证行,无论单证是否到达,受益人可以通过电索汇条款先拿到钱。
04
信用证审证五个核心内容
1、shipper, beneficiary, notify party,弄清各方主体是谁。
2、条款43T和43P,partial shipment & transshipments(分运、转运):内容应与PI/PO保持一致。例如,约定必须一次性发完所有货物,那必然是不允许分运的;有时候一笔大订单分几次供货,则为分运。
3、条款31D,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过期日/地。信用证的过期日必须按“年月日”格式,如2019年11月22日,则写为191122。信用证过期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为过期意味着银行无需再承担信用责任,转而由双方的商业信誉继续维持交易,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最直接的后果是可能造成受益人收不到款,交易破裂。补救办法:双方达成一致,向银行修改日期或者双方至少留下同意延期的书面确认书。
4、条款45A,货物描述。货物描述应注意与双方PO/PI约定一致。
5、条款46A & 47A,documents and additional conditions条款非常重要,这关系到不符点与交易条件的达成。这些条款应清晰、明确,不能模棱两可,这里面可能会有很多隐藏陷阱,比如约定质检报告原件,但未对质检报告内容/结论作明确限制,则实操中会出现双方争论的模糊点,耗费双方时间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