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信用证注意事项!(威凯信用证代理18038184757)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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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第38条规定了可转让信用证相关规则,可转让信用证系指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可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被全部或部分的转让给其他受益人(第二受益人)。
转让行系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指定银行,或当信用证规定可在任何银行兑用时,指开证行特别如此授权并实际办理转让的银行。
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
银行无办理信用证转让的义务,除非其明确同意。
除此之外,实务中,可转让信用证还有哪些特点?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解读:

案例解读

2019年10月9日,大陆生产商A公司与香港买方B公司签订自行车采购合同,合同总价值为USD214,000.00,付款方式约定为L/C,即期信用证。2019年10月16日,香港开证行C银行开出信用证,大陆通知行D银行将信用证通知A公司。2019年11月9日,A公司正式安排货物出运,并且按照信用证规定如期将相关单据寄送给香港开证行C银行。但是香港开证行C银行在五个工作日内并未付款,也未提出任何不符点。A公司要求银行退单,并要求B公司付款。货物到达目的港后,A公司多次催促B付款,但B公司置若罔闻。经调查后发现:1)香港B公司在该笔贸易中的实际为中间商,该笔贸易的最终买方为墨西哥的E公司;2)C银行未付款的真实原因是,其未收到开证行F银行的汇款,因此C银行认为自身没有付款的义务,因为在以C银行名义开具新的信用证(以原信用证作为担保,正本留存在C银行)中有这句话:“PAYMENT IS SUBJECT TO FINAL PAYMENT OF THE MASTER L/C’S ISSUING BANK. (如果主信用证的开证行未付款,本行将不承担付款责任)”


本案中,实际情况是:墨西哥E公司与香港B公司(中间商)签订贸易合同后,通过墨西哥开证行F银行开出信用证,B公司随后将该信用证交给香港的C银行,由香港的C银行转开信用给大陆生产商A公司。



这是一个典型中间商赚差价的故事,但从法律上看,它反映的是转让信用证的问题,实务中转让信用要注意事项如下:

1、 转让信用证当事人

开证行、受益人及中介银行(转开证银行)。受益人有第一受益人(中间商)与第二受益人(出口商)之分,第一受益人(中间商)往往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出口商)一般是出口商。具体开证过程,可以这么理解:第一受益人(中间商)拿到进口商开出的信用证到中介银行办理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受益人为第二受益人(出口商),也就是出口商。

2、 信用证转让的次数与人数

只要信用证允许部分支付或分批转运,那么信用证就可以部分转让给多名第二受益人(出口商)。但必须注意,第二受益人(出口商)不能再次转让,但可以转回给第一受益人(中间商)。

3、 可转让信用证的修改

信用转让时,必须在转让要求和已转让信用证中明确是否允许以及以何种情况下将信用证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出口商)。允许部分第二受益人(出口商)表示同意修改而另一部分第二受益人(出口商)表示拒绝修改的情况,项目独立、互不影响。

4、 可转让信用证的内容

可转让信用证必须准确转载原信用证的条款内容,下列内容除外:信用证金额、单价、到期日(EXPIRY DATE)、交单期限、最迟发运日或发运期间允许减少或缩短外,(注意:前述内容的时限只能是缩减,不能延长。因此,使用转让信用证要事前考虑好各种期限);投保比例可以增加;可用第一受益人(中间商)的名称替换原证中的申请人名称;其他的条款必须按原证的条款原封不动地转让。

5、 转让信用证的交单

第一受益人(中间商)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出口商)的发票和汇票,但如果第一受益人(中间商)提交的发票有不符点导致第二受益人(出口商)交单存在不符点,而又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改,则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出口商)处收到的单据直接交给开证行,不再对第一受益人(中间商)承担责任。注意:1) 此时,第二受益人的单据是按转让后的信用证制作的,在发票抬头、汇票的收款人等明显不符合原证要求,以上单据不构成不符点,开证行必须接受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并对第二受益人付款; 2) 一旦转让行将单据直接交给开证行,开证行直接对第二受益人付款,中间商(第一受益人)就丧失了商业秘密保护和获取佣金(差价)的权利。

6、 信用证转让费

佣金、成本或开支等,一般由第一受益人(中间商)承担。当然,允许第一受益人(中间商)与第二受益人(出口商)之间约定费用承担。

7、某些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

注意某些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禁止信用证转让到特定某些国家。比如:美国法律禁止开出的信用证转让到朝鲜、古巴、利比亚等国家,一般是“黑名单国家”。

8、中间商不能因转让而免责

第一受益人(中间商)不能因转让而免责,当第二受益人(出口商)不能交货,或交货不符,或单据不符时,由第一受益人(中间商)承担合同上卖方的责任。

9、原证和转让证相互独立

信用证转让的实质是转让了兑用权,是转让了信用证下要求凭单付款的权利,转让前的信用证和已转让的信用证,看似两个信用证,但对于一个受益人而言,只有一个信用证,因为信用证的兑用权不可能重复;对于第一受益人来说,一旦转让,只有换单权,没有兑用权;对于第二受益人来说,由于转让,获得子证的兑用权。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已转让的信用证独立于转让前的原信用证。

故而,案例中C银行在转让的信用证中有这句话:“PAYMENT IS SUBJECT TO FINAL PAYMENT OF THE MASTER L/C’S ISSUING BANK. (如果主信用证的开证行未付款,本行将不承担付款责任)”而认为应该免责是错误的。考虑到上文提及的已转让信用证独立于转让前的原信用证。只要第二受益人提交了相符的交单,C银行就应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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